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那个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为我项目部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复核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第二条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产合格证;(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第三条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第四条采购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远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第五条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200~1000元的罚款。第六条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项目部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