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责人占30%,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占50%):一、在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的工地,奖励1000元;二、在市质监站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1500元;三、在省、市建设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2000元。第二条: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奖励800元。第三条: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注: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1、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2、获二等奖者,奖励1500元;3、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4、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500元,以资鼓励。以上由鲁班乐标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的办法”等建筑方面知识可以关注鲁班乐标行业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