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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责任与权利

发布时间:2019-03-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由总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一般包括:

①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取得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是否满足进度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③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④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⑥冬季、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⑦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对不能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形成危及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应以下达整改指令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工程师应当要求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复工令,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监理机构下达停工指令后,施工单位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主要包括有:

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或违章指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监理企业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合格品签认为合格品,造成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的;

监理企业故意与建设企业、施工企业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引发的安全故事的。

未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监理,而引发的任何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如在招投标期间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的;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时,未对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的;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过程中,未对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单位与作业人员未进行资格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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