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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施工简单安全提醒

发布时间:2022-03-12

1、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务专业承包和劳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施工特点,配备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6、依据《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各管理层的其他职能部门和(或)相关岗位负责落实与其职能相对应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

(2)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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