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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发布时间:2020-02-25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1、水文

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地质

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3、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5、机电及金属结构

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置、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6、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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