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监理人员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由于监理人提供工程质量、工期等监督管理服务,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人员的素质、经验等直接决定着监理服务的质量。因此,在监理合同的履行中,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监理合同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资格管理、人员稳定性管理和人员的执业规范管理。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并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一般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监理人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均需具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此外总监理工程师还需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监理执业经验。另外,由于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监理人应当注重对其监理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尤其是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内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新的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同时,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理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确保其人员的稳定性。
由于监理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其执业规范管理是合同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理人应当通过制度建设等方式加强监理人员的执业规范管理,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公正是所有监理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监理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应当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