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索赔费用的分类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按费用索赔起因划分
针对上述八类原因,索赔费用可作相应的种类划分,说明如下:
(1)工程量增加费
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致使工程量超过了原合同或图纸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其数量是由所确认的工程增加量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构成,并按照工程价款确定的原则,或按照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2)加速施工费
加速施工费是指由于加速施工,而比正常进度状态下完成同等数量的工程量多付出的那部分费用。通常情况下,加速施工费的产生由以下几种原因造成:
①采用的工资标准比正常情况下高,如多发奖金、加班费、超额作业津贴等;
②配备比正常进度人力资源多的劳动力;
③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增加,周转性材料大量增多;
④采用先进性高的施工方法;
⑤采用能减少现场工序的高质量、高性能的材料;
⑥材料供应不能满足加速进度要求时,发生工人待工或高价采购材料;
⑦加速施工中的各种交叉干扰进一步加大了加速作业的成本等。
上述费用的产生,会因工程情况的不同而千差万别,甚至会出现加速施工费用大幅度增加而加速效果却不明显的情况。
(3)可索赔延误损失费
指完全由于可索赔工程延误的时间因素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费用损失。这类费用与工程量增加费的性质几乎完全不同,它往往是由下列几种费用组合而成:
①工人停工待工损失费;
②施工机械闲置费;
③材料损失费及材料价格上涨费;
④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及特殊社会经济条件造成的损失费。
(4)与工期无关的业主违约损失费
与工期无关的业主违约在实际工程中也是常常发生的。其费用构成较为复杂,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工期补偿问题,又确实存在费用损失,如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过早进场、业主代表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费等。
(5)业主提前使用及保修期责任费
在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若业主提前使用了正在施工的工程,无论是生产性还是商业性使用,都必然会给业主带来利益而对承包人的施工带来影响,即使没有影响整个工程的工期,也不可否认承包人为业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而创造条件及采取措施时已付出某些费用。
在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期间,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承包人有责任无偿对其交付使用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
但是,当保修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时,业主应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
(6)合同缺陷损失费
它是指由于合同文件不严密、不完备,致使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如不可抗力、恶劣气候、现场条件变化等条款)有不同解释、对图纸与规范有不同观点而造成的承包人额外损失。
(7)终止或解除合同损失费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原合同条款对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有关结算、未尽义务、争议等问题的解决仍然有效。所以,业主、承包人双方在解除合同后,都可以对解除合同前已经发生的损失和解除合同后所产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
(8)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损失费
国家新的政策、法规颁布执行后,对合同工程是否会产生费用影响,主要在于具体的工程与法规是否相关。在索赔费用报告提出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政策对每个工程都有影响,有些则只对涉及到的内容才有影响。
2)按索赔费用的构成性质划分
从本质上讲,承包人的费用索赔包括损失索赔和额外工作索赔。
损失索赔包括实际损失索赔和可得利益索赔。实际损失是指承包人多支出的额外成本;可得利益是指如果业主不违反合同,承包人本应取得的,但因业主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额外工作索赔费用包括额外工作实际成本及其相应利润。对额外工作索赔,业主应以原合同中的适用价格为基础,或者以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工程师确定的合理价格为基础给予补偿。实际上,进行合同变更、追加额外工作,相当于确立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常表现为原合同基础上的一种补充协议。
计算损失索赔和额外工作索赔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计算基础是成本,而后者的计算基础是价格。
计算损失索赔要求比较一下计划合理成本(无违约事件发生)和实际合理成本(有违约事件发生)。此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不一定完全是指承包人投标成本和实际发生成本,但都必须是合理成本。业主应对两者之差给予补偿,这与各工作项目的价格毫不相干,原则上也不得包括额外成本的相应利润,除非承包人原合理预期利润的实现已经因此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一般当违约引起了整个工期的延长或完工前的合同解除时才会发生。
计算额外工作索赔则允许包括额外工作的相应利润,甚至在该工作可以顺利列入承包人的工作计划,不会引起总工期延长,从而事实上承包人并未遭受利润损失时也是如此。
在工程索赔中,承包人究竟可以就哪些损失提出索赔,取决于合同规定和有关适用法律。无论损失的金额有多大,也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合同规定就是这种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补偿的最重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