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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7-08-07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鲁班乐标带来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设施,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1、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副总监理工程师。


4、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5、勘察、设计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十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五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6、施工、调试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五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其中同类工程监理实践经验不少于三年。


7、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直至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8、项目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监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9、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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