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沉井适用于下沉施工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
2.沉井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沉井分段制作时,施工缝的防水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固定模板的螺栓穿过混凝土井壁时,螺栓部位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5.6条的规定。
3.沉井干封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设计标高,待其下沉稳定后再将井内积水排干;
(2)清除浮土杂物,底板与井壁连接部位应凿毛、清洗干净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及时浇筑防水混凝土封底;
(3)在软土中封底时,宜分格逐段对称进行;
(4)封底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从底板上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
(5)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停止抽水;集水井的封堵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充捣实,并用法兰、焊接钢板等方法封平。
4.沉井水封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应将浮泥清理干净,并铺碎石垫层;
(2)底板与井壁连接部位应冲刷干净;
(3)封底宜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其坍落度宜为180mm~220mm;
(4)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均匀浇筑;
5.封底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中抽水;并应检查封底质量。
6.4.5.防水混凝土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6.沉井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7.沉井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以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8.沉井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9.沉井的渗漏水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渗漏水检测记录。
10.沉井干封底和水下封底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沉井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