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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公司工地高处坠落

发布时间:2020-12-24

2002年1月16日,在浙江某建筑公司总包、上海某安装公司分包的工地上,分包单位瓦工班长王某,安排组员李某在3号房4层在操作平台上,用小推车运送混凝土浇捣圈梁。下午15时20分左右,在浇捣卫生间北侧圈梁(F轴上41轴和42轴间)混凝土时,因搭设不规范的操作平台的木搁栅突然断裂,李某连人带车从标高11.6m的操作平台上,坠落至标高8.4m的楼面,坠落高度3.2m。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叫车将其急送医院,终因李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1.直接原因

李某在4层楼面浇捣圈梁时,由于操作平台搭设不够规范,木搁栅突然断裂,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分包单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危险源监控不力。

(2)总包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够。

3.主要原因

分包单位对危险部位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没有编制专项方案,对搭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搭设后检查、验收、整改不到位,致使操作平台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总、分包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网络。

2.召开施工现场会,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以此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防护设施方案编制以及搭设、验收工作,确保操作工人的人身安全。

3.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并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4.分包单位强化安全意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危险源监控,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总包单位认真做好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事故处理结果

1.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万元。

2.事故发生后,总、分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分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副经理韩某,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分包项目经理王某,对项目危险部位没有进行有效的监控,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

(3)总包项目经理杜某,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决定责令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4)分包班长王某,对班组职工安全教育、交底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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