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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的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2-17

1 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断路作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在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断路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GA182-199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4 释义

 4.1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单位。

 4.3断路施工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4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4.5《断路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 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断路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监护人员职责

 a)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对断路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断路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3.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断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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