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阶段的监理内容有哪些?保修阶段监理实施方案是怎样的?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保修阶段监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提交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接收单位转交使用者。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2、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建筑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4、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业主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保修项目的验收应当以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为准。
5、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6、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1)、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2)、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3)、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7、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申报竣工质量验核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8、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
(1)、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2)、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
(3)、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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