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排人腐蚀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2)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放易于凝集而堵塞下水道的物质。
(3)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氛化钠、氛化钾等)、易燃和易爆物质(汽油、煤油、重油、润滑油、煤焦油、苯系物、醚类及其它有机溶剂等)和有害气体。
(4)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制作过程排出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5)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放射防护规定》(GBJ8一74内部试行)1执行。
(6)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人城市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