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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19-03-26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的存在必然会给施工承包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合同谈判和签订的过程中,研究合同存在的风险,并针对其做好相应的规避风险措施,是当前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1合同的承包人只能是法人

在我国只能是具备相应资质和注册资本的法人单位才能成为施工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且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承建人。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作为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法律禁止企业无资质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1.2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完成建设工程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设工程本身在属性上具有长期存在、不可移动的特点。这里所说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等工程,包括铁路、房屋、港口、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较高,价值比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单,价值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业建造的临时设施等,并不作为建设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1.3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管理性

首先,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会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影响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国计民生。其次,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上也可以看出浓重的国家管理性,在我国除《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其中制定了很多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1.4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但是,实践中有时存在还没有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业已接受的,认为该合同成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一定期限内补签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类型

2.1合同无效的风险,即合同主体不合法或合同内容不合法,均会导致合同无效。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与业主签订“黑白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些施工企业如果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不透彻,也很有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使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2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即因投标报价不准确或工期拖延或其他无法预期的情况导致的风险,主要是主要材料、设备和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浮动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发生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这样施工企业常常会增加难以预计的成本,增加了合同的经济风险。

2.3合同内容的风险。这种现象在工程行业较为常见,通常业主都会请专业的工程咨询专家和有经验的律师起草合同,使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都隐含在合同的条款中。再加上施工单位往往受制于业主,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很难和业主对等的进行合同谈判,这样,就容易增加履行合同的风险性。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不支付或支付极少的备料款;降低进度款的付款比例(通常不高于70%);工期要求紧张;超过常规额外增加工程量等。

2.4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引起的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设计变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势必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但是,由于合同中程序性条款,往往导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设计变更而本应相应调增的那部分价款。

2.5索赔风险,即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不确定性影响因素的存在,导致索赔事件发生,从而造成项目实际工期、实际费用与合同目标工期、目标费用的可能差异。常遇到的问题有:因未保存有效证据,而不能实现索赔主张;提出索赔要求超出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因合同无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使索赔没有合同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增强法律观念

当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签订合同后,承包方的项目部应牵头制定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索赔、造价、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及违约责任的预防等内容,以确保工程合同履行全过程都进行风险控制。

3.2强化风险意识

将合同谈判与合同文本签订紧密结合,把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转化为合同的条款。例如,固定总价合同并非承诺对价格绝对不作调整,施工企业依经验和驾驭建设工程施工的能力,在承担了一定风险后,将正常范围以外的风险在业主与自己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建设单位应适当接受。当然这需要承包方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预先就允许调整的物资的种类、价格、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工程,此类工程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小,符合双方的利益。

3.3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由于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型强的管理工作,其涉及经营、预算、法律、工程管理及公关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真正的防范合同风险,施工企业还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使其全程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实施、管理及控制等环节,从而使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最终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如合同在签订前,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发包人的资信和签订合同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了解是否具备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及其建设手续;需要拆迁的是否已经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实施并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管理专业化,并以最大可能性来规避合同风险。

3.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法律保证。在建设工程中要防范合同风险,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也有利于保证合同履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应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工期长、工程量大,且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复杂性,因此在施工中产生索赔是不可避免的。索赔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推行索赔制度,转移风险,使已发生的索赔损失降至最低。从以下几点说明: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其次,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施工规范,随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施工规范做好工程签证索赔,以最合理方式履行合同。最后,承包方可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注意日常资料的收集,特别是要对可能引起索赔的项目进行跟踪,一旦发生索赔事件,可为索赔提供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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