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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的措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2-20

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方案。

1、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方案。

2、本方案所称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3、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指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作特点,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4、基坑(槽)、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5、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6、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桩基等专项施工方案,并在作业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者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7、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道渗流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防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8、基坑(槽)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基坑(槽)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并不得小于1.5M。

10、基坑(槽)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11、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12、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爆破施工时,应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13、施工单位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14、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宜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作立柱。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支撑立柱基础为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板后,方可用以支撑立柱。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形成整体。

15、基坑(槽)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列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16、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面、屋面进行加固。

17、施工单位应按地质资料和设计规范,确定临时建筑的基础形式和平面布局,并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与建筑材料等的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

18、临时建筑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围墙墙体上方或紧靠施工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施工围墙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积土方、货物等的警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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