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安全评价,是指安全监督站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对所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结论。2、安全评价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施工准备评价;第二阶段是达标阶段;第三阶段是结构施工评价;第四阶段是装饰施工评价;第五阶段是竣工评价。3、施工准备评价(1)填表申报。项目开工前15天,施工单位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交监理公司签署检查意见后,按有关要求将资料报送监督站办理申报手续;(2)审查认可。监督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后,在《检查表》签署"认可"意见,交站长签发;对未通过审查的,监督员应书面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报审;(3)如工程建设中有停工的,复工前按规重新进行开工安全条件检查。4、达标评价、结构施工评价和装饰施工评价(1)在工程开工1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进行1次安全文明施工达标评价;(2)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进行定期评价1次,直至结构完成;(3)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5、竣工评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以下程序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安全评价:(1)安全监督员核收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和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2)安全监督员审查安全管理资料,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填写有关记录和提出推荐意见;(3)安全监督员将有关材料逐级送审,报站长签发《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4)安全监督员把《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送施工、和建设单位,并把安全管理资料退还给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