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宜昌市建筑协会负责组织。市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市优质工程(夷陵杯)评委会和评审办合二为一,不再另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在本市范围内列入国家、省、市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计划,正式报建并批准开工的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1500㎡及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2500㎡以上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
第四条 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已备案。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第五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建筑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工程主体结构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三、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四、未执行“禁实”、“禁现”相关规定的工程。
五、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六、重大设计变更未经设计审查通过的工程。
七、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创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填写《创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见附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评审办。
二、评审办在收到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经核准的项目评审办按施工进度安排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上岗证书
三、优质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四、声像资料计划
第四章 核查程序及内容
第八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核查程序如下:
工程在地基与基础或主体结构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后,施工企业应向评审办递交《地基与基础结构核查申请表》(见附表)或《主体结构核查申请表》(见附表),评审办在收到申请表二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人员到现场核查。
第九条 核查人员对工程实物和工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评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总体情况的介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评价意见。
二、实地核查工程的观感质量,并对工程结构进行实测实量。凡是核查组人员要求查看或抽测的工程部位,被核查项目应为核查组提供相关方便,确保核查准确到位。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资料、施工资料、隐蔽记录,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真实。
四、以文字和声像形式做好核查记录,按《宜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办法》)现场打分,并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工程在核查之前不得进行隐蔽或装饰,如遇特殊情况,部分结构在核查之前要进行隐蔽或装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或装饰。
第十一条 高层或建筑体量较大的建筑物,主体结构可向评审办申请分段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市优质结构工程,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评价办法》核查得分低于85分的工程取消参评资格,核查得分85分以上(含)的工程可向评委会推荐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评审前,由评审办整理并初审评审资料,内容如下:
一、优质结构评审推荐意见
二、施工许可证、监理备案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证
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会议纪要
五、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施工单位优质结构创建小结
七、监理单位优质结构创建评估意见
八、混凝土、砂浆试块验收批判定及结构实体检查记录
九、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效果图片资料
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评分表及核查记录
第十四条 核查组将当年符合推荐评审条件的工程,提交评委会集中评审,评委会根据核查组提供的评审资料和有关声像资料,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市优质结构工程名单,公示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五条 获市优质结构工程,由市建筑协会向承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获市优质结构工程是评选市优质工程(夷陵杯)的必备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已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市评委会核实后,取消其市优质结构工程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专家资格或评委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建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