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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建设优质工程

荆门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市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门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是我市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参加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评选活动,遵循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的评审工作由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市建筑优质工程(象山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荆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造价协会,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初评和推荐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建设计划,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1、2000㎡以上的建筑工程。
2、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
3、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和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道路绿化长度不少于1000米、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
第六条 申报项目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破格申报。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
一、上年度以前申报被评审落选的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三、甩项或装修、设备安装未完工的公建工程。
四、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的工程。
六、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投诉、举报的工程。
七、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八、未实施建筑节能或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不达标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八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它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注明主要参建单位)参与市优质工程的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每年12月15日前申报,12月底评审办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逐项核查后,提交市评委会组织评审,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 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的申报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申报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的项目,按属地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中心城区项目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一条 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
1、荆门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申报表一式两份;
2、有关工程概况和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能反映工程外形、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5寸彩色图片8-10张;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2、申报材料必须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幅面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整齐,封面标明xx年度荆门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申报资料。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评审条件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处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工程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施工质量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等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四、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具有较高质量水平或鲜明质量特色;
五、工程符合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3-6个月时间的使用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七、住宅初装修工程,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梯、电梯等)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楼地面、墙面、天棚、厨、厕间和其它部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条件。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市评委会负责组织核查组对申报的工程及工程资料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工程概况,听取施工单位对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汇报。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征求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核实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四、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核查组向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
五、市评委会根据工程申报材料及核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六章 激 励


第十四条 获市建设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对申报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第十五条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创优获奖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资质增项升级、监督检查过程中实行优先支持。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对获奖工程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经核实后,由市评委会讨论并报市住建委批准,取消市建设优质工程(象山杯)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杯。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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