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第九条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五)不得超载、超客;(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第十条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第十二条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第十三条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第十四条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十五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十七条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