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房建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监理程序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在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商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商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商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要求承包商进行返工处理。
2、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收;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使能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受,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商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3)、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4)、对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商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1)、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高级驻地办;2)、高级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3)、承包商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高级驻地办,并抄送有关各方;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高级驻地办;5)、高级驻地办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末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