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粉煤灰、除尘灰、工业废水、冶炼废渣等工业固废,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等造成极大污染,并呈现逐渐递增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文章基于法制视角,通过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法制体系现状的分析,进一步研讨构建相应法制体系的方法。
1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法制体系现状
在《在节能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拟计划至2015年实现50%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另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实际上收效颇微,当前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法制体系现状如下:
(1)监管法规现状。在《固废法》中,规定工业固废的申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等综合利用内容,对于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来说,起到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而在法律实践中,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监管,并未达到尽善尽美的水平,反之存在诸多漏洞。譬如工业固废的分类管理,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忽略了工业固废种类多样性,以及环境危害水平高低不一的现实性问题,仅以统一的监管规定,要求工业固废采用统一的综合管理模式,使得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效果参差不齐。
(2)经营资质管理法规现状。工业固废的处置,当前存在不具备资质单位代为经营管理的情况,归根到底,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拟定明确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经营资质规定,譬如没有强制性规定工业固废经营管理的手续办理规定,以及明确违规的法律后果,以致经营资质无序性的情况层出不穷,不仅达不到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预期效果,而且可能加剧环境污染。
(3)转移管理法规现状。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转移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程序,在《固废法》中,要求以转移联单制度为依托,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尽管如此,此项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不周之处。基于国外的工业固废转移管理的法律经验,可看出先进国家的工业固废转移管理,在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同时,还实行了报告制度,但这恰恰是国内工业固废转移法律管理所欠缺的,以致工业固废处置随意,对环境造成很大程度的污染威胁,譬如在工业固废跨省贮存和处置时,法规中没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而相关企业更多时候以“综合管理”的名义直接跨省转移,逃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
(4)污染防治法规现状。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过程中,包括贮存、焚烧、填埋等处理手段,均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当前工业固废的相关法规,仅有贮存标准和填埋标准,但综合利用时的其他污染防治,没有相应的法规要求,导致工业固废在综合利用时,往往只重视利用的效益,而没有兼顾可能付出的环境污染代价,这是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普遍诟病,亟待展开综合救治。
2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法制体系构建
基于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法规现状,在构建相关法制体系的时候,应该针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存在的法规问题,对其予以查漏补缺,使得相关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具体的内容如下:
2.1监管法规体系的构建
由于工业固废的数量多、种类复杂,而且危害环境的程度不一,因此对其监管,老一套的统一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管理工作需求。为此,在监管法律体系当中,应该融入分类管理规定,以分类管理目录制度的形式,根据工业固废的种类和环境危害性,进行区别性分类。结合当前国内工业固废物的综合利用需求,可将其分为普通型和重点管控型两种,并赋予两种类型工业固废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以便在综合利用工业固废时,可有效筛选出危险系数较高的废物,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2.2经营资质管理法规体系构建
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尤其针对成分复杂的工业固废,需要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方可进行有效地综合利用,而针对当前工业固废综合管理企业鱼目混杂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法律体系当中,应设置资质评定的标准,其中涵盖工业固废在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以及规定违背资质评定标准时的处罚条件,这样就可以在法律层面上约束相关市场无序的情况出现,同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除此之外,具备资质的企业,在贮存、利用和处理工业固废等环节,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环保部门有效掌握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时的信息,提高对经营资质管理的成效。
2.3转移管理法规体系构建
在工业固废转移联单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工业固废跨省转移管理的法律制度。针对目前司空见惯的工业固废跨省转移时逃避监管的情况,应增加跨省综合利用管理的制度,规定工业固废在跨省综合利用管理时,除了按照现有法规采用转移联单,还要求到移出地和移入地环保部门备案。为保证跨省综合管理时企业备案的主动性,还需要同步设置强制执行的条件,其中包括违背规定时的处罚措施,以达到“以儆效尤”的管理效果。
2.4污染防治法规体系构建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环境污染防治,应该将标准从规章制度的层面,提升到法规体系内容的高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明确倾倒工业固废的法律职责和处罚措施,提高工业固废污染的“违法成本”,笔者建议参考借鉴《水污染防治法》的“双罚款制”规定,在发生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时,一方面行政处罚有关的单位,另一方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让污染防治法规体系更具强制性和权威性。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法规体系,在监管、经营资质管理、转移管理、污染防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监管法律体系当中,应该融入分类管理规定,以分类管理目录制度的形式,根据工业固废的种类和环境危害性,进行区别性分类,同时设置资质评定的标准,以及规定违背资质评定标准时的处罚条件、增加跨省综合利用管理的制度、明确倾倒工业固废的法律职责和处罚措施,对存在的法规体系问题予以查漏补缺,使得相关法律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