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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消防车道的设计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28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4、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下表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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