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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26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公司生产文明施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建筑工程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安全备案是指工程开工前对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完成情况的登记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状况的总体评价结论。

2、需要备案、评价的工程范围:

指在市区范围内并购买工程职工意外保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的设施、工业技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线路、管网、机电设备安装、大型钢结构主体安装等工程。

3、安全备案的内容与程序:

3.1、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并完善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保证条件:

3.1.1、建设单位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与施工现场相关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准确资料。

3.1.2、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有关安全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安全技术措施费。

3.1.3、施工单位成立了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3.1.3.1、建立健全了以工程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各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分包单位的签订明确了安全责任的分包合同;

3.1.3.2、建立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制定了包括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危险源点的防范、预防火灾、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各种粉尘、“三废”以及振动噪声、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3.1.3.3、工程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均持证上岗,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3.1.4、有包含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的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所属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3.1.5、工程项目部按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了施工现场职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3.1.6、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齐全;

3.2、工程项目部的各项安全基本条件完善后,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查,具备达到安全开工条件后,经安全管理部、质量技术部,主管经理签字后,送达市建设局安监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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