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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招投标机制健全的思索

发布时间:2023-08-18

1. 引言

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导致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作、互相勾结、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

2 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的工程承发包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政府指令性的计划,到施工单位在市场上寻找业务,再到当下我国各地建立的招投标市场。而对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现状分析的过程中可以看到,我国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打击范围不明确等原因,在目前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出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 利用甚至滥用职权人为干预

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目前这种现象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只是方式较以前更加隐蔽,干涉的操作方式更加“多样化”。

2.2 招标人之间违规投标求“互利”

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相互串通,整体抬高报价或压低报价,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低价位报价,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排挤,使得个别招标工程仅仅有三家单位投标。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接触,相互勾结,先从中选定中标企业,然后内定的所谓中标企业,再利用其他方式,串通其他几家或更多家企业,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中标的目的。

2.3 建设单位找借口规避招标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找借口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找建筑公司进行议标发包。二是通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三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4 以他人资质参与竞争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大做手脚,有些建设单位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标书编制的好坏代替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一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而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若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必然致使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发生。

2.5 暗中偏袒排斥他人

一是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槛,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也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定投标单位,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三是提前与评委“沟通”,招标单位可能通过各种关系渠道联系评委,通过给予好处、走通人情等方式提高评委打分。四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2.6 违法乱纪现象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督管制

目前,我国针对招投标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缺乏比较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系统,这对招投标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在现实情况下,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分别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诉,对各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目前各地所开办的各种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很多都是当地建设部门所领导组建的,同时也出现了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同是一家人的怪现象。

3 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法规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的招投标制度,一是本身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在招标投标的环节上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强制性规定,程序设计过于粗疏或存在漏洞,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二是在实际运行中,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改革措施还不到位,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一些地方性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和细则,往往容易造成部门封锁、地方垄断、多头管理等混乱局面,同时也存在着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三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招标监督机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与代理机构之间职能不分、人员混岗使用,政府的监管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交叉混淆。四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约的缺失。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属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依靠行业自律等手段来进行自我约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监督管理上又缺少硬性的依据和规定,监管制约乏力,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2 行政干预,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

一是原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的问题,仍采用行政的方法来处理,不仅容易出现行政权力的渗透,而且也不太重视建设投资效益;一些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实际上由于来自各方面的行政权力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建设单位的独立自主权,使招投标过程形同虚设、走过场。二是一些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直接指定施工单位,或搞对外封锁、行业垄断,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3.3 监督管理难以到位,处罚力度不够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关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大都是临时指派,很难掌握招投标的全过程,加之一些关键环节不由其直接监控,幕后因素又难以掌握,因此招标监督往往存在只重场内表面监督管理、轻场外监督的现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这类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此作出了处罚规定。

4 提高招投标质量管理的措施

招投标阶段的工作越全面,越细致,越有利于招标后施工合同顺利签订,同时,也有利于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竞争。因此招投标阶段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基础,应完善好以下措施。

4.1 选择适合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行式

一是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选择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责任心强的人员,组织招投标工作;二是委托组织招标,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且信誉度好的单位代理找标;三是不论是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应严格按招投标管理程序,认真组织招投标工作。

4.2 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①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仅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还要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发包人的需求,其内容应全面、详细、具有可操作性。②招标文件中,对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应进行明确。③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来确定合理的工程结算方式。招标文件中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方式组价的特别要注意两点:一是允许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二是要学会合理风险转移,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标明可能存在图纸错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不准确等情况,要求各投标人提出修改图纸或调整工程量的建议。否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图纸错误而产生变更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4.3 发包人不泄露投标人身份

通过资格预审后.发包人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单独进行现场踏勘,并采用信件、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答疑.维护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发包人对各投标人身份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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