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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发布时间:2022-10-24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是指施工企业在进行产品成本核算时,应选择什么样的工程作为目标,来归集和分配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即建筑产品生产成本的承担者。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对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过粗,把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或联系不大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就不能反映独立施工的各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实际成本水平,不利于分析和考核工程成本的升降情况;反之,如果对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过细,就会出现许多间接费用需要分摊,其结果是不仅增加了工程成本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也不能保证正确、及时地计算出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

施工企业一般应按照与施工图预算相适应的原则,以每一独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单位工程为依据,并结合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和加强工程成本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单项施工承包合同作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应以所签订的单项施工承包合同作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即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作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2、对合同分立以确定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如果一项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而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施工企业可以与甲方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并且建造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均可以单独辨认。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该项施工承包合同作分立处理,即以每项资产作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分解为不同的工程部位,以各个部位工程为成本计算对象。

3、对合同合并以确定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该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均按一揽子交易签订,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并且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该组施工承包合同作合并处理,即以该组施工承包合同合并作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地点施工同一结构类型、施工期间相近的若干个单位工程,或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如果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并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在同一施工地点施工若干个工程量较小的单项工程,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工程开工以前确定,且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更不能相互混淆。施工企业所有反映工程成本费用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填写清楚,以便于准确地归集和分配施工生产费用。为了集中地反映和计算各个成本核算对象本期应负担的施工生产成本,财务会计部门应该按每一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工程成本明细账,并按成本项目分设专栏来组织成本核算,以便于正确计算各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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