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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21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生产检修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各自安全责任,提高生产检修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业引发事故,保证检修项目和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冶炼厂各车间、科室、外委承包、检修及协作单位。

3、术语和定义

3.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

3.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4、交叉作业的分类:

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标高处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

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5、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复杂,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

6、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生产或检修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区域联保协议(附后),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通过区域联保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7、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7.1同一区域内各生产或检修方,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

7.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或检修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7.3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附后】,通知单一式三份生产或检修双方及厂部各执一份)向对方告知;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检修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

7.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四不伤害”。

7.5交叉作业双方检修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本方检修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生产或检修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生产或检修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检修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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