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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把底价规则引入招投标领域

发布时间:2018-02-27

招投标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也有了20多年的历史。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使招标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投标方,也就是选择“质优价廉”的供方。但是,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其目的呢?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是有难度的,具体到个别例子,有可能是失败的。因为,在招标领域里存在着压低价格或者抬高价格的现象,存在着泄露标底的现象,存在着投标方与投标方串通的现象,存在着投标方与评委串通的现象等等。这些现象不利于招投标的正常进行,有损招标方和投标方的长远利益,有碍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何遏止招投标领域里的不正常现象呢?如何杜绝招投标领域里的暗箱操作呢?不妨把拍卖领域中的底价规则引入到招投标领域中来。在拍卖领域里,底价又称作保留价,它是委托人为自己的拍品设定的价格底线,是拍卖师必须遵守的最低拍卖价格。底价规则是指委托人可以就拍卖标的物确定一个最低价格,竞买人的应价结束时,其最高应价仍低于此价的,拍卖师应宣布不成交。委托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底价拍卖方式。设有底价的,底价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

底价规则在招投标领域里完全可以适用,但又不完全拘泥于拍卖领域里的底价规则。招投标领域里的底价可以也应当设定两个底价,一个最低价格,一个最高价格。最低价格是成本价,低于最低价格的投标报价即是低于成本价,应作废标对待,不参与评标;最高价格是成本价加上一定的利润,是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价格的投标报价也作废标对待,不参与评标。招投标领域里的底价可以表述为:招标方为自己的招标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工程等)设定的价格界限,是投标方必须遵守的报价范围。底价规则表述为:是指招标方可以就其招标的项目确定一个价格范围,投标方的投标报价在此范围之外的,其投标作废标对待,不参与评标。招投标领域里的底价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是无论是否公开,都要在招标文件里写明有底价,并说明在底价之外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对待,如果公开底价,在招标文件里一并公开。

但是,招投标领域里的底价确定方式与拍卖领域中的底价确定方式应有很大不同。在拍卖领域里,底价确定完全依据委托人对拍卖品价值的自认,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虽然有时委托人在确定底价时也参考评估师或拍卖师的意见,但决定权仍在委托人内心的确信。在招标领域里则不同,招标方确定其招标项目的底价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的估算定额,遵守市场规律,并经过专业人士科学合理地测算才能确定底价,否则,一旦因底价确定不合理而导致招标失败,对于招标方来说在人力、物力、财力及工期上都会带来损失,同时也会浪费投标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招标方确定其招标项目的底价并不难,招标方在进行项目投资前都会编制投资概算或预算,在这一阶段自然就会进行资金分析,这样就能计算出招标项目所需花费的成本,应给投标方留出多大的利润空间,让各投标方根据自己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行情,在这个利润空间范围内选择其利润率,报出合理的价格。

综合分析这一市场竞争机制,在招投标领域引入底价规则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引入底价规则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竞争平台。招标投标这一方式为投标方提供了一个竞争的平台,但是,大企业往往利用招投标这一合法手段或者方式,集中资金优势,报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排挤中小企业,威胁中小企业的发展。底价规则的引入使得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在底价这一共同底线上参与竞争,可以有效制止招投标领域里的恶意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证竞争平台的平稳,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引入底价规则有利于维护招标方的利益。在招投标领域里,投标方有时为了占领市场,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在中标之后履行合同时,则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来降低成本、挽回损失,或者中途以停工相要挟,向招标方提出涨价,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招标方的利益。引入底价规则之后,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被拒之门外,投标方可以在一个合理的利润范围内选择其投标报价,保证了一定的利润,这就大大降低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现象发生的可能性,招标方利益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在招投标领域里,投标方串通投标,抬高投标报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了底价规则之后,招标方明确地给出了一个高价限制,使得任何有效投标报价都不能高于这一限制,使得投标方串通投标抬高报价成为不必要,从而有效地打击了串通投标抬高报价的现象,维护了招标方的利益。

第三、引入底价规则有利于维护投标方的利益。在进行招投标时,每一个投标方进行投标都想中标。为了中标,投标方有时会使用各种手段,竞相降低报价,自相残杀,虽中标而两败俱伤。引入底价规则之后,杜绝了低于成本报价的可能性或机会,投标方会极力把自己的报价控制在底价所确定的低价和高价之间,一旦中标,就会保证获得一定的利润,这就维护了投标方的利益。

第四、引入底价规则,有利于鼓励更多的需求企业选择招投标这一方式进行交易,选择供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大量的业务往来,在进行业务洽谈时,讨价还价,你来我往,进行拉锯式的谈判是常有的事,有的业务经过十几次的谈判,历经几个月的时间也确定不下来,浪费了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底价规则的引入使招投标制度更加完善,降低了招投标双方利益受损的风险和机会,减少了单独洽谈这一方式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有利于招标方更快地确定适当的供方,促进市场的良性交易。这样,大量的需求企业在选择供方时自然就会采用招投标这一方式来进行。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拍卖领域中普遍采用的底价规则引入招投标领域,不仅可以进一步彰显招投标制度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优势,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切实可行的,具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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