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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发布时间:2017-12-13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和住宅建设的不断加大,城市建筑噪声给人居住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文章通过调查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噪声源源强,分析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特点及污染现状,阐述了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并提出了污染防治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和住宅建设的不断加大,城市建筑噪声给人居住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染投诉的热点问题。就马鞍山市而言,在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占环境信访量的20%以上。因此,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状

1.1 污染源调查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通过对其工作状态调查,其噪声平均强度见表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国家标准见表2:

1.2 建筑噪声声源的特点

建筑噪声声源常常在露天,扩散途径不易被割断。其特点是位置多变,噪声源的性能、强度、种类变化的范围大,常常伴有强烈的震动发生,还具有强度大且持续时间集中,噪声控制难度大等特点。除此之外,建筑中使用的大吨位载重汽车的噪声形成流动噪声源同样不可忽视。

1.3 污染现状分析

第一,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受经济因素制约,使用的施工设备简易陈旧、质量低劣、安装不当。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业主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施工机械缺少必要的降噪手段。卷扬机、电锯、切割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露天安置,操作时刺耳的噪声随时传播,使施工场界噪声严重超标。

第二,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侧重强调建筑质量和工程安排,两者与施工时间发生矛盾时,自然会从经济利益出发,导致出现夜间施工现象,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具体的施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了其上游的总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没有义务来治理污染的认识误区。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递交,环评文件提出的不进行夜间施工,或者必要时经环保部门批准才进行夜间施工,其内容是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无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他们常常利用各种手段来缩短施工工期,导致部分施工企业出现“被动违法”现象。

2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对策

2.1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

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而且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别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告示附近居民。

2.2 城市规划要合理

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同防治噪声污染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对老城区改造,应实行适度开发,避免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发生,对新区开发实行一次规划分片施工,以减少施工噪声污染

强度。

2.3 科学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推行施工噪声降噪的实用技术,条件允许的可安装消音、吸音设备,如使用纤维材料、颗粒材料等吸声材料,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周边设施吸声屏,可降低噪声15dB(A)左右;另外,对施工设备也可以屏蔽降噪,使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少环境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如用砖砌成的隔声间,隔声量可达30~50dB(A)。总之,建筑部门应根据噪声特点和经济能力,科学地防治噪声

污染。

2.4 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建筑施工噪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调整为建设单位,而不再是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这样就可以落实建设期的义务,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实现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力、义务的一致,共同来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同时,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时,就能顺利地解决在取证、送达和执行等环节面临的困难,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2.5 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1条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建议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实行保障金退还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建筑工程大小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如果在今后的施工中,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的,视其情节扣除部分保障金,如果未产生噪声污染如数奉返保障金。

2.6 从环境管理上采取防治措施

实施建筑施工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我们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要求各施工单位依法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地和期限以及可能产生噪声的强度和防治措施情况等,申报的内容中附加产生噪声的主要施工设备名称和设备位置图。环保部门在审批时,对工地的大门位置、机械设备摆放,尤其是限定排放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环保执法人员要亲自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检查落实情况,还应在施工期间增加现场巡查频次,进行昼夜突击检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问题严重的施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坚持实行限期施工公告,使施工单位接受公众监督,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上,采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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