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类构筑物,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构筑物,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3.丙类构筑物,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构筑物,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6.度时不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