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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大众的城市思维

发布时间:2017-10-10

鲁班乐标为建筑行业人士解答走向大众的城市思维及相关内容,科学设计和依法管理有了“大众”意识和配套政策,城市建设还需要科学的规划设计和依法管理。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发展与建设呼唤科学与和谐的发展观,需要理性和公平的公共政策与法规支持。

我们已经意识到:发展经济不能以破坏环境和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珍惜有限资源,公平使用资源,这是城市发展与建设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当前城市发展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源、大众、财富和权力的不平衡状态,实为一种“权贵”城市病。就此我们或许会问:拥有财富是否就可以拥有一切?财富是否可以变换空间环境资源?权力是否可以任意支配空间环境资源?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因为封建意识的作用,这些原本明了的问题又变得模糊起来,有必要重新审视,弄清原由,明确方向,选择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权贵”城市病因

1、病因之一—财富变换空间环境资源因为发展经济的需要,不少政策具有经济主导性,如土地有偿使用、发展汽车产业和房地产业等,这些政策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出在这些政策的运作门槛仅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大众。其结果是,财富可以变换空间环境资源:拥有财富就可以拥有超量和高质的城市空间、环境和场所。我们建设高尔夫球场、度假村、别墅、高级宾馆、高档会馆……为谁服务?“有钱族”!现实是,拥有财富就可以拥有一切:有钱可以住豪华别墅,打高尔夫球,进高级宾馆和高档会馆……有钱可以买地、买车、买房,甚至可以买山、买水、买景观……甚至可以买几套住房、几辆小车……这些说明什么?这些说明富人和大众在不公平地享用城市空间和环境资源。山、水、地是什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别墅、小车、高级宾馆、高档娱乐城、高尔夫球场……是什么?是城市空间的占有物,是城市良好环境的占有者。城市空间和环境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如果这些富人享用的城市空间和环境资源多起来,而公众使用的公共空间环境得不到保证的话,城市空间环境资源不公平分配和使用的矛盾将会不断激化。看了某报报道 “超级豪宅”的“大比拼”消息后,我们是兴奋还是担忧?

2、病因之二——封建残余思想财富并非是导致“权贵”城市病的全部原由,封建残余思想在其中起着特别的催化作用。打造“权贵”形象,极力显示权势、富贵、等级、地位的封建残余观念并未完全消失。受其影响和侵蚀,不仅膨胀的虚荣心会滋长个体对城市空间环境资源的占有欲;同时,权力阶层的“至高无上”意念也会鼓动他们占有超量和高质的城市空间环境,“心式”城市空间格局就是一个证明:城市行政中心布置在城市的风水宝地,即区位、交通、环境等条件都很好的城市中心地段,而且占地很大。在不少城市规划中,城市行政中心的选址成了确定城市功能空间结构的关键环节。这不能不说是受封建王朝时期“王式”“权贵”城市空间格局的影响:从周王城到明清故宫的城市布局无不表达着居中为尊、旁侧为卑的思想。受其影响,当今行政大楼为求“豪府”形象而巨额耗资已不足为奇,建设巨大的行政“草”广场也“理所当然”。这耗费的不仅是财富,更重要的是有限的城市空间环境资源。

3、病因之三——追求高利润为追求高利润而破坏环境和牺牲大众利益也是“权贵”城市的一种病因。为发展经济或者增加土地面积而挖山添水,这挖掉的不止是山,添的不止是水,而是大众利益,是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因为追求高利润而将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资源占为己有,如,在水边建高楼而遮挡水景,购买山水资源进行个体或者团体赢利性开发建设;因为追求高利润而违章建设,如,压缩住宅的日照间距;因为商业广告而导致城市视觉环境污染……这些都是侵犯大众环境权的行为,其结果是将大众的城市转换成为经济利益人的城市。

二、大众城市之路

1、路径之一——确立环境权维护大众环境权应该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任务。环境权是一种人权,“《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告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 当前各国环境立法中都有关于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亲水权、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宁静权、环境人格权等等的规定。

环境权的理论依据是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说。“他认为:空气、水、湖泊等人类生活所需的要素,如果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至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时情况下,不应成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基于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完全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保护和支配这种共同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1]或许因为缺乏环境权意识,或许因为环境权尚未入宪,有些城市开发的决策和行为对环境权利主体认识不清或者忽视了环境权利主体,从而严重侵害了大众的环境权利。在滨江地段建高层的“江景”楼,显然,“把长江让给你!”是开发商获取高额利润的诱饵,是满足极少数人利益而侵害大众眺望权和景观权的侵权行为。

大众能够公平地享受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资源,其环境权得到有效保障是城市由“权贵”走向“大众”的重要标志,因此,应该尽快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权。

2、路径之二——完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政府发挥公共职能,促进经济系统与人、经济系统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的政策。”有必要健全有利于大众享受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资源的公共政策,实行大众优先政策及相关限制政策。如,“公交优先政策”就是一项大众优先政策,它将有效地保证大众的公共空间和环境利益。“公交优先政策”体现在公交系统的完善、公交设施的舒适性、公交换乘的方便性、公交使用的经济性等等。如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巴士可以载自行车,这就是一种非常有利自行车和巴士换乘的“公交优先政策”。

“适度限制私人小汽车使用”也是一项有利于大众的政策性规定,它对缓解交通压力,减少空气污染等都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如,美国鼓励提高小汽车满载率,根据满载率的高低制定分道行驶的规定;为净化城市中心区的环境和减少城市中心区的交通压力,制定限制小汽车进入城市中心区的规定。再如,阿姆斯特丹规定小车不能在大车道上行驶,若要行驶必须购买大车道行驶的“黄卡”。为城市大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空间和环境应该成为城市政府一项长远性的行政方案,同时应为此制定一套激励和优化的建设政策。如,西方不少城市对提供城市公共空间的开发建设行为给予容积率的奖赏;美国要求城市开发建设费的1%必须用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艺术的设计和营造。这些政策为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的大众化及优化提供了保障。

3、路径之三 ——科学设计和依法管理有了“大众”意识和配套政策,还需要科学的规划设计和依法管理。以大众为本,在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景观规划中,优先安排好符合大众利益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场所,如开放式城市公园、城市滨水休闲带、城市广场(尤其是小广场、街头绿地)、步行街、全民健身和娱乐场所等。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设计要体现“大众”特征。“大众”是一个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文化习俗、喜好等不尽一致的群体。既要考虑“大众”中的大多数,又要照顾“大众”的特殊人群,这是一个基本的设计原则。研究和把握“大众”生理和心理的活动特点和规律,创建具有人性的情感城市空间和环境,这是一条优化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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