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实行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自建自用的、非专业的、高度分散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在国际项目管理水平飞速发展、我国建筑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投资多元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今天,它远远不能适应工程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代建制—一种新的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产生了。
各地实施“代建制”,从改革的取向和总体效果来看是有成效的,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质,是把过去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的职责。将传统管理体制中的“建、用合一”改为“建、用分开”,并割断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用单位不直接参与建设,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了过去建设项目责任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界定了出资者、建设管理者、使用者等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义务,从而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从质量、工期、造价及安全等方面入手,对项目的预期目标实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约束;为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了一条成功之路,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多年来权责不分、无法控制的现象;克服了对投资造成的人为影响,基本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现象,进一步提高了投资效益;使用单位无需再抽调人员成立基建班子,减轻了工作压力;建立了三者之间的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设备、材料的选择上均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等制度,有利于从体制上铲除腐败的土壤;建设投资使用不会偏离,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形成资产可定时建帐入库,防止长期耗费或流失。
代建制试点证明了该制度的优势所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代建制既然是一种代理关系,就存在代理风险,因此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加以防范。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制度,避免代建单位与其他单位串谋行为的发生。其次,建立严格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以防范代建单位利用各种信息和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人士管理制度,加强对实施代建人员的管理,使其能严格遵守法规和职业操守,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乃至投资的控制。第四,建立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避免代建单位成为工程项目管理风险的制造者。第五,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使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遵从法制与市场原则,彼此之间严格监督与相互制衡,使基于业主制的投资控制与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第六,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和有效的舆论监督和举报制度等,尽可能降低代理风险。第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代建单位、代建人员的信誉档案纳入有效的管理范畴,确保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在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和上述配套制度的共同作用下,代建制的风险才有可能降到最低,其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工期,同时防止腐败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代建制在实施过程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发挥竞争机制确定代建单位;让代建单位成为法人主体;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发挥使用单位监督作用;明确代建制各方的责权利;明确对代建工作实施监管的部门;明确代建费收取标准。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强制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改革实施意见》,严格限定代建单位与行业部门、工程承包商、物资材料供应商之间在资产、人事上的链条关系;尽快制定《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代建项目类型、代建工作内容和程序、代建单位条件与选择、相关单位权利责任、代建项目执行、验收与移交、费用标准与支付、代建项目中止、防止腐败等进行规范;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规范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规范使用单位监督行为,建立代建市场准入、清出、信用评价、合同管理等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奖励处罚机制,编制代建制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尽快设立全国代建制规划、协调、引导和支持机构,为尽快形成市场运行、社会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框架奠定基础;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是顺利实现代建制改革初衷的根本保障。政府要加强对代建单位选择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和有关参建单位的监督,抓好代建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考核,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防止个人舞弊和组织舞弊。
在中国向世界逐步开放建筑服务贸易市场的情况下,要求我国的工程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代建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减少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风险,真正发挥其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