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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新规定与原规定对比

发布时间:2017-10-17

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新规定与原规定对比具体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从驾驶人培训考试、准入资格管理、日常教育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大大加强了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从业资格、职业准入、驾驶安全、权益保障、违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等监管力度,着力提高客货运驾驶人队伍素质。为便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和广大客货运驾驶从业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新政策,我们将新规定与原有规定做了对比。

1.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场地内的培训和考试原规定:场地内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等10个项目。新规定: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培训和考试项目。

2.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际道路培训和考试原规定:没有要求在复杂条件路段开展培训和考试工作。新规定: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3.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原规定:没有要求驾驶培训工作必须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新规定: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

4.强化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原规定:没有明确要求两部门联合开展培训质量监督。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核定驾校培训能力,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同时定期对驾校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向社会公布。

5.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原规定:没有对交通违法记分情况进行要求。新规定:将3年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作为客货运驾驶人准入条件。

6.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原规定:没有要求新聘用的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新规定:要求对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组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7.实现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原规定:没有要求两部门建立联合的信息管理平台。新规定:2012年6月底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

8.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原规定:没有建立两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新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9、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原规定:没有要求推行该制度。新规定:2012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必须实行安全告知制度。

10、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原规定:没有建立两部门联合应用卫星定位系统进行监管的制度。新规定: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客运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11.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原规定:没有对客货运驾驶人每天驾驶总时间提出要求。新规定:要求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1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原规定:没有以两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明确要求。新规定:要求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保障客货运驾驶人权益,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为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

13.加强社会监督原规定:没有要求两部门建立联合的举报奖励办法。新规定: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联合制定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表扬诚信安全运营的企业及其驾驶人,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

14.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新规定: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严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新规定: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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