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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社会项目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行为,进一步做好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项目是指我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以及采购类项目。
第三条 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的,业主单位应进行书面委托,办理申报手续,和招投标中心签订进场交易委托协议(见附件1),接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委托招投标中心操作的社会项目,招投标中心按市属项目操作程序组织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招标方式的,业主单位应提供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业主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选择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评标方法。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单位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社会项目(包含业主单位具备招标条件,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进场交易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招管局业务处受理项目后,将项目分配到招投标中心相关业务部门,项目分配时应注明该类项目为“中介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或“业主单位自行招标进场交易”。
(二)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接受项目后,与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签订进场交易协议。
(三)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四)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投标中心场地安排整体情况合理确定开评标时间,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协助申请开评标场地。
(五)进场交易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我市属地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通过内网系统报市招管局督查处备案,外地项目经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招管局督查处备存。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使用规范性文本,主要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方式、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
(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中心网站实行网上报名,鼓励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实行网上招投标。
(七)项目开标前,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协助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专家抽取申请手续,市招管局法规处按规定抽取专家,市招管局督查处抽取特约监督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监督。
评标专家和监督员费用参照市招管局有关标准规定,由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支付。
(八)进场交易项目开评标期间,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现场服务,在评标结束后协助发布评标结果公告。
(九)业主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将中标通知书报招投标中心备案。
业主单位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办理进场交易服务费缴纳手续。
(十)业主单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将合同报招投标中心鉴证、市招管局法规处备案。
第六条 外地进场组织开评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开标7天前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招标资料(包括立项批文、资金来源证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其中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须经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招管局督查处负责对项目招标资料进行备案,未通过备案的项目不得进场组织开评标。
(三)市招管局业务处统一受理外地进场组织开评标的项目,分配到招投标中心综合部,综合部指派专人作为项目联系人负责提供相关服务。
(四)项目联系人在收到进场组织开评标书面申请和项目招标资料后,及时与业主单位联系,明确项目预算、开评标时间、专家抽取、现场监督等具体事宜,安排开评标场地。需要抽取专家的,应及时报送局法规处;需要现场监督的,应及时报送局督查处。
(五)项目开标前,招投标中心综合部与业主单位签订场地使用协议,办理费用缴纳手续。
(六)在开评标过程中,项目联系人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开评标资料复印留存。
评标专家和监督员费用参照市招管局有关标准规定,由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支付。
(七)项目评审结束后,业主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和招投标中心综合部及时办理场地交接手续。
第七条 社会进场交易项目相关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委托招投标中心操作的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和造价咨询费、进场交易服务费等;
(二)中介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进场交易服务费;
(三)外地进场组织开评标的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进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八条 进场交易项目操作期间,招投标中心综合部根据需要做好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信息部做好网络和监控系统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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