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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28

第一篇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大于5000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5000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二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无出厂证明或材质证明的原材料及构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单位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帮助业主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项目如土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工程、防水等项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外部环境工程等。

5、严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认真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篇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施工进度,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审批和修订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时标网络和主要工作横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二)、年度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或其修计的计划,向监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三)、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进度的滞后和超前情况,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给监理单位。

2、施工进程中,如果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可要求项目部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

3、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

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进度的问题、赶工措施、纠偏措施。

(四)、进度计划的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以上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

1、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2、施工顺序、平行搭接、技术间歇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有遗漏;

4、资源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匀衡;

5、施工单位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第二条工程的开工

(一)、项目开工: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二)、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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