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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遵义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施工单位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提高全市建筑安全管理总体水平,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以《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为遵义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可申报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建筑物总层数6层以上(含6层),且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公室评选时,申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不低于4层)。

(二)申报工程自开工以来,未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且总承包单位近两年来未发生过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报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没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没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安全防护、场容卫生、消防和环境保护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五)申报工程没有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且没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第五条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区、市)住建局申报,县(区、市)住建局审查筛选后,向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公室推荐。

第六条   县(区、市)住建局应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创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工作,每个县(区、市)每年应推荐2个以上的工地参加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

第七条  申报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计划书。

(三)申报工程的全部安全内业资料,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10个部分。

(四)施工现场各施工阶段、各施工部位的录像资料刻一份DVD盘。包括基础、主体等施工阶段的现场围挡、材料堆放、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机具设备、生活设施、场容场貌等。

(五)各县(区、市)住建局对施工现场的检查评分表及审查推荐意见。

第八条  各县(区、市)住建局对申报工程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筛选。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容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可以推荐。 

第九条  各县(区、市)住建局应于每年6月1日前,统一将本地区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送到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公室。申报资料不完善或逾期送达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成立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建局分管安全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科,评选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科负责人兼任,负责评选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市安监站协助配合质量安全科共同做好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初评和复评: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遵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对申报项目分初评、复评两个阶段,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复评意见。

第十三条  评选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市)住建局上报的推荐工程项目清单,于每年6月和11月分两次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初评和复评检查。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检评回避制度,凡属评审专家所属单位监督、管理、施工、监理的建设项目,评审专家本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

第十五条  最后核定:评选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分及初评、复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出拟获奖的工程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最终核定年度“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十六条  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严格依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有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要求,每年获奖工地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十七条  参与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推荐、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我局将对承建的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申报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期间或荣获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后,应继续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对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的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工地,将被取消评选资格、撤销单位和个人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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