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优质样板工程椰城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鼓励和促进建筑企业等参建单位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海口市建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评选办法》、《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选办法》、《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选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优质样板工程椰城杯奖(以下简称椰城杯奖)评选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或海口施工单位在海南省内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椰城杯奖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海口市领先水平,并由海口市建筑业协会授予椰城杯奖荣誉称号。
第四条 椰城杯奖的评选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海口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椰城杯奖由施工单位提出申报,建设、监理等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六条 椰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二月底前,评选表彰时间为每年的三月至四月。
第七条 椰城杯获奖工程项目数量,按当年申报工程质量和数量从严控制,每年不超过40项,其中海口以外的项目不超过4项。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椰城杯奖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规模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图书馆、车站、码头、候机楼、医院等公共建筑;
(二)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三)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四)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五)800座以上的影剧院;
(六)15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二、住宅工程
(七)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住宅工程;
(八)按15栋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别墅
类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九)长度1000米或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
(十)桥面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十一)桥长10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
(十二)建安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城市隧道工程(含越海、越江、越河、过街地下通道等);
(十三)建安费在5000万元以上的管廊工程;
(十四)日处理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十五)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四、其他工程
(十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十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十八)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工程;
(十九)建安费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
(二十)其他有着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椰城杯奖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质量验评,达到合格要求,自评价达优良标准;
(三)工程项目已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且投入使用半年以上;
(四)鼓励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示范工程”、“优秀设计奖”、“中国钢结构金奖”、“发明专利”、“实用性新型专利”、“省、市优质结构工程”、“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优秀QC成果”、“省市级质量、技术观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等国家及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工程参评,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详见下表)。
表-特色加分(≤3)
项次 | 特色工程 | 单位 | 省(部)级 | 国家级 |
1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项 | 1.0 | 3.0 |
2 | 科技示范工程 | 项 | 0.5 | 1.0 |
3 | 优秀设计奖 | 项 | 0.5 | |
4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项 | 1.0 | |
5 | 发明专利 | 项 | 2.0 | |
6 | 实用新型专利 | 项 | 0.5 | |
7 | 省优质结构工程 | 项 | 0.5(含市级) | |
8 | 工法 | 项 | 0.5 | 1.0 |
9 |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项 | 0.5 | 1.0 |
10 |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项 | 0.5 | 1.0 |
11 | 优秀QC成果 | 项 | 0.5 | |
12 | 省级质量、技术观摩工程 | 项 | 0.5(含市级) | |
13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项 | 0.5(含市级) | 1.0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椰城杯奖: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
(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三)项目经理在本项目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已申报往届椰城杯奖未获通过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五)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
定不得参与评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椰城杯奖须由施工单位填写《海口市优质样板工程椰城杯奖申报表》。
第十二条 申报椰城杯奖需由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至(十一)款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一)施工单位《诚信档案手册》首页打印件;
(二)《海口市优质样板工程椰城杯奖申报表》;
(三)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示范工程”、“优秀设计奖”、“中国钢结构金奖”、“发明专利”、“实用性新型专利”、“省、市优质结构工程”、“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优秀QC成果”、“省市级质量、技术观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等方面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登记表的扫描件;
(五)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
(六)施工承包合同书(含分包)的扫描件;
(七)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扫描件;
(八)反映工程主要分项、分部施工概况的彩照至少15张,图片资料上需显示项目名称、部位等文字说明;
(九)能反映工程质量情况的其他文字证明材料;
(十)申报单位出具业主、物业公司的质量反馈意见书;
(十一)申报单位出具“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承诺书》;
(十二)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及竣工后各部位质量概况的PPT或视频短片电子版(或光盘一张)(时长10—15分钟)。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椰城杯奖的初评,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选标准》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海口市建筑业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二)初评小组查验获奖证书等原件,听取施工单位介绍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在评审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工程质量的询访工作;
(三)初评小组进行初评打分,提出初评意见;
(四)初评小组组长汇总申报和初评的工程情况,作出初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初评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审议,评定拟推荐获椰城杯奖工程;
(五)拟推荐获椰城杯奖工程通过《海口日报》和海口市建筑业协会网站(www.hkcia.com)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投诉,海口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复查,复查情况属实者应取消获奖资格;
(六)获椰城杯奖工程向社会公布;
(七)获椰城杯奖工程报送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评为椰城杯奖工程:
(一)主要结构构件开裂;
(二)屋面、外墙、卫生间、厨房、门窗等存在渗漏水现象;
(三)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有关的质量保证资料不全,主要包括:
1.结构性原材料和砼试块检测报告以及建筑节能材料报告不齐或不符合要求;
2.无抗拉拔检测资料或幕墙门窗检测资料;
3.消防、电梯和其他主要安装检测资料不齐全;
(四)以小区申报的项目有一个单体工程达不到评选标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对荣获椰城杯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主要参建的施工单位(主要参建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以上。)给予通报表彰;由海口市建筑业协会授予椰城杯奖奖牌、奖杯、证书,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对荣获椰城杯奖工程的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在海口市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和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给予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获得椰城杯奖荣誉称号的工程方可推荐申报当年的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奖评选。
第七章 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以至撤销申报和获椰城”奖资格,并在海口市建筑业协会网站诚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违反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严重者列入海口市建筑业协会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海口市建筑业协会的一切活动;海口市建筑业协会将违纪者的违纪行为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在海口市建筑业协会网站诚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获得椰城杯奖荣誉称号的工程,如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海口市建筑业协会有权撤销授予的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及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椰城杯”(市优)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