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彦佳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王家大山(群益大厦)1层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AK0QW911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9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开展了核查。经查,你单位存在未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要求组织对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不足;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8月6日向你单位下达《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贵州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字〔2026〕5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3]080219)30日,暂扣时间从2026年8月20日至9月18日,并责令你单位在暂扣时限内完成全部整改。
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自本机关处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状态。暂扣期间你单位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复查合格且暂扣期届满,本机关将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上取消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标注。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