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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措施》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6-08-21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建筑垃圾处置费已不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由建筑垃圾产生方和垃圾处理经营者依据处理成本和市场状况协商确定。

  结合国家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拟提请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2号)中“(四)调整处置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6元/m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修改为“(四)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装载、利用、暂存、处置费用。该项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建筑垃圾产生方和垃圾处理经营者依据处理成本和市场状况协商确定。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现就上述修改内容征求意见,请于8月31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郅  超  13933826828(同微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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