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肖冲
2025年1月8日,由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韶关市华明高级中学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曲江马坝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项目临边及洞口防护不严等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以上事实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曲江马坝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7月27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121号),你7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21)9102683)6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