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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增值税出新政策,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

发布时间:2018-01-05来源:本站

       去年的建筑企业资质改革可谓是炒的最为精彩的话题,不少建筑企业因此而备受政府关怀。对于那些一不小心就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小编也只有叹息一声为您默哀一分钟,虽然你偷吃还不把嘴巴擦干净?这也怪不了谁。小编今天要说的是2018年出的新政策-增值税,此次的增值税改革对建筑企业的营销可为深远,作为建企的你,是否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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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建业通经梳理,8 条通知中有如下 4 条内容将对建筑企业产生影响:

一、自20181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651日至20176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1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1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12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

1、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四、自20181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1日至6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11日至12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1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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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便是小编对增值税出新政策,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的政策解读。建筑行业近两年迎来大改,企业是否能发展,就看如何抓住改革风口,建筑资质改革既是发展但同样是挑战,因此,对于政策的解读尤为重要,建筑企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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