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创建优质工程,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规范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天山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山奖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
第三条天山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天山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天山奖的评选工程为自治区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六条天山奖评选工程类别及其规模:
(一)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上;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或其他特色,在自治区享有一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
1、已形成生产能力,工程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
2、长度里程在5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长度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单跨在40米以上或单座桥长在20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4、道路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工程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的其他市政工程;
5、工程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建造在自治区境外的工程;
(二)国外独资工程;
(三)保密工程,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天山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半年以上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原则上应获得当地最高工程质量奖;
(三)工程项目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规模条件外,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专业工程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自治区领先水平;
(四)工程建设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过任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第九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工程中,应是承担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
第十一条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天山奖。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四章申报与初审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向该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天山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新疆建筑业协会推荐。
(三)在同一年度内,具有一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天山奖工程不超过两项,其余等级资质的企业不超过一项。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及其要求:
(一)申报资料
1、《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2、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正式验收文件(指不执行备案制度的工程项目)(复印件);
4、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5、工程彩色照片20张及10分钟DVD录像;
6、工程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具体要求
1、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易于辨认,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3、天山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4、工程照片要反映整体工程概貌,涵盖各分部工程,其中工程正面照片两张,照片切勿粘贴;
5、工程DVD录像的内容主要是工程概况、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四条 新疆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与评审
第十五条新疆建筑业协会组织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新疆建筑业协会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勘察、设计、监理和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届时,受检单位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向推荐单位和受检单位反馈工程复查情况。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程复查情况,对每项复查工程做出评价。
第十七条天山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评审委员均须为具有深厚理论造诣,丰富实践经验,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筑业协会按条件推荐。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质询评议,必要时审查工程资料、观看工程录像,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天山奖工程。得票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工程即为获奖工程。评选结果在“新疆建设网”公示。
第六章评审纪律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天山奖复查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天山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二条申报天山奖工程的受检单位和有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复查组成员和评审专家赠送任何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超标准接待复查组,不得组织与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严重者,对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组成员、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建筑业协会向天山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奖牌、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授予奖牌、证书,并予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新疆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自治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新建协[20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