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材料中,“新昌县门溪水库加固改造工程”“峡江县石洞水库项目”“宁波市东钱湖水库维修加固工程I标”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8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