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情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9来源:本站

 

泸市府发[201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 〔2017〕79号)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条款等内容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及原则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不以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同意而减轻责任。 

鼓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泸州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配合进行评标专家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范围为: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投诉。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建设,确定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及日常维护单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系统建设;制订建设工程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对招标文件中工程拨款、变更及索赔等与财政资金安排直接相关的条款进行审核。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现金或保函)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收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分工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在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及标后建设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九)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系统。建立与省对接的集网上交易、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信息全公开、交易活动全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2018年内,全面完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电子招投标、评标系统,实现所有交易电子化。 

(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应采用全市统一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招标文件范本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范本另行制定。 

(十一)准确把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主要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出资的非营利性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以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若因特殊情况采用其他招标限价的,需由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 3 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得采取费率招标方式,若因情况特殊,需要采取费率招标方式的项目,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实施。 

(十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方式。经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勘察、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招标(EPC)方式建设:1.生产型、运营型等对设计与施工紧密度要求高,且建设与生产、运营直接关联性强的项目;2.因工期紧急须在前期工作阶段进场施工的项目;3.有管理经验和管理队伍,具备投资控制、技术把关等管理能力的单位(公司)作为业主(代建单位)的项目。 

(十三)合理设置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办法。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为防止低价抢标和高价围标,投标报价高于等于招标控制价95%的投标报价,不进入评审。无招标控制价具体金额的总承包招标项目(EPC项目)、费率招标项目采用本款的比例规定及步骤进行投标报价审查。 

(十四)规范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设定的投标报价评审分值不能低于总分值的40%。评分办法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值,或者以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值作为基准值,有效投标报价等于基准值得满分,其余报价与基准值相比每高或每低1%扣分不得少于0.5分。 

(十五)科学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人员等资格条件或评分条款。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列明的7种限制、排斥投标人情形;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金等资质要求变相歧视新创办企业;也不得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等级、项目建设所需行业以外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 

(十六)适度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原则上单个标段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通用工程招标不设置类似业绩要求;其余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为5年内不得超过2个(0-2个),3年内不得超过1个(0-1个);对项目经理(建造师)的类似业绩要求为不得超过1个(0-1个)。对投标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含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得提出学历(但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要求;对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再提出类似业绩、学历、职称的要求。 

(十七)放开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投标活动中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并参考原政府指导价标准测算确定投标最高限价,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投资规模、难易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十八)鼓励实行招标咨询。招标控制价1亿元(县、区项目5千万元)以上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可以视情况邀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评标专家、招投标从业人员等),组成咨询组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商。 

(十九)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十)完善不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认定和审批。因项目情况特殊,符合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认定及审批手续。严禁以任务重、赶工期为借口,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为依据确定招投标对象,规避依法招标。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二十一)转变监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再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实行招投标活动在线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备查。 

(二十二)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成员单位,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以互通信息,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统筹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三)实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评标,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具有违规失信行为,或者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错误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可回避具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对须由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的,按照程序上报处理。 

(二十四)落实异议处理责任。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有异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的,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被提出异议且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1.不按规定时限答复;2.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招标人未修改的;3.评标结果存在问题但招标人未客观公正处理的。 

(二十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约定事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人员管理、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须经行政主管、财政等部门备案。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力、政策变化等情形,确须改变合同主要条款的,经行政主管、财政等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十六)规范投诉处理。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发生投诉但投诉事项不足以改变评标结果的,经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会商,在投诉件办理完结前可以开展项目下步工作。 

五、加大标后管理力度 

(二十七)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履约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身份的查验,确保施工、监理责任主体合格。凡发现相关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不符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 

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每年对在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比例不低于10%,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比例不低于20%。各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应适当扩大检查比例。 

(二十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机制。每年末,由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对已竣工建设项目及所对应的责任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类),从履约情况、工程(工作)质量、社会反响等方面分类进行后评价,按不超过当年竣工项目总数30%的比例,评选出履约较好的项目及所对应的责任主体,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中国(泸州)等媒介公告。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履约较好的责任主体在2年内实行适当加分。 

(二十九)从严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招投标领域的诚信建设作为信用中国(泸州)的重要建设内容。招投标活动中直接采用信用中国(泸州)的公示结果,对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泸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作为泸州国家投资工程限制投标对象。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处理情况在信用中国(泸州)进行公示。 

六、严格工作纪律 

(三十)对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导致重新组织招标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包括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情况招标人知而不报、怂恿放纵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报监察机关追究招标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凡发现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报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三十一)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县(区)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级和县、区(泸州国家高新区、自贸区)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适用本意见。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审批(核准)或直接管理的招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pdf


建筑业查询服务
  • 建筑业查询服务
  • 行业资讯
  • 企业介绍
  • 行业知识
  • 奖项介绍
在线咨询 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