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城字〔2020〕26号
各市城市(乡)管理局、长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现就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人员标准执行。
2、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加气子站和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4人;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由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