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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引发有关纠纷的声明

发布时间:2021-04-23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公示公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新建法函〔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我区自2019年6月20日起,对厅机关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企业资质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制,是指企业在申请资质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并对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在3个月内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资质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认定为真实有效。

企业资质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来,我厅在组织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中发现许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均委托中介公司制作、上传,中介公司往往通过提供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虚假业绩,骗取资质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核查发现后,依法撤销已审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中介机构变更企业名称再次申请,依然构成虚假申报。为杜绝非法中介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企业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关于对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以承诺方式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入行业“黑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和信用中国(新疆),实行失信惩戒。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不实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部分中介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私刻行业部门公章等违法行为,帮助企业编造虚假申报资料的,由相关行业部门依法将违规中介机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涉嫌代理多个企业虚假申报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移送扫黑除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中介机构在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伪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证明材料、印章的,相关单位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申报不实材料或弄虚作假,对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民事法律规范依法维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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