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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2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 名  称: 关于转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2-00473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城建函﹝2022﹞156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2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日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城市节水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 
  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推动城市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要强化城市节水日常管理,按时上报城市节水工作基础数据和工作报告,认真做好复查准备工作。已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尚未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要对照新标准、新办法,全面梳理总结城市节水工作,扎实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及迎检准备,争创国家节水型城市。未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城市节水设施建设和基础管理,加快创建步伐,力争2025年底前创成省级或国家级节水型城市。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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