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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5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文件通知

〔2022〕2556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期时限。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资质延续办理。企业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顺延。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资质延续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应资质信息。

  三、不适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资质延期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资质新办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五、已有资质要求。原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二级资质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需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二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需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加强动态管理。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资质审批部门要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撤回资质;对频繁调转工作单位的职称人员、注册建造师,予以重点监管;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资质。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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