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厅对建筑、监理企业资质的人员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于2022年1月10日下发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部分建筑业企业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部分建筑业企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企业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厅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当事人如对我厅作出的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