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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5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公告通知
                                     

藏建办〔2020169


  


  

各地()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37号)要求,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定了《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流程清单》三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其中《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流程清单》(以下简称:《全流程清单》)需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在《全流程清单》所涉及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相关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以便在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体现,规范相关审批行为。

  

请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按要求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等,上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1.《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2.《西藏自治区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

  

3.《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流程清单》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122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37号)要求,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确保改革工作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是督促参建各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落实的重要途径。各地(市)、各部门要积极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快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监管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法律法规,落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坚持科学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事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三)坚持阳光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联合监管。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

  

三、监管事项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监管。对列入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日常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推行“部门协同、随机抽查、规范监管”的工作机制,切实体现监管的公平、公正、高效。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监管。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撒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三)对“减、放、并、转、调”事项的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对转入政府内部协作和日常管理的事项,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管要求

  

(一)健全完善随机抽查的机制。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则,明确具体监管事项、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结合各审批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建立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工程项目等)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随机抽查项目开展一次性综合检查。

  

(二)合理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各地(市)、各部门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要纳入重点抽查范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涉及安全监管等事项,可以对相关市场主体适时采取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确保监管效果。

  

(三)推行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并联审批事项,由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对同一市场主体或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多个检查事项,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原则上应一次完成,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四)切实强化抽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各地(市)、各部门应当对抽查结果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要综合运用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措施,增加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抽查震慑力度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做好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细则,抓好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实,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向深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空间管制、质量安全管控等达到预期目标,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中介的服务事项,开放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效率,提升中介服务水平,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平台”),实现对中介服务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建设市场开放、诚实守信、执业规范、服务优质、监督有力、运行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于涉密项目。

  

(二)本指导意见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专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网上中介服务平台

  

1.依托自治区、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共享资源”原则,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建设全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中介机构备案入驻、中介服务合同网签、信息数据采集统计查询、信用评价管理等功能,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

  

2.各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备案入驻、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实时更新维护本机构信息。按照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建立数据库的工作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数据库标准,作为中介机构备案入驻时的标准化内容,并负责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运行过程中本行业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3.各地(市)行政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规范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运行规程、业务流程,切实加强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负责网上中介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明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基本运行规则

  

1.备案入驻。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备案入驻,对所填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入驻信息进行核查确认,若发现中介服务机构虚假填报、备案信息失实的,则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所有权限,待该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完成整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核查确认;情形严重的,将其纳入黑名单并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

  

2.合同网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从已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机构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并执行中介服务合同网签。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业主(代建)单位应与中标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合同网签。

  

委托双方议定合同文本内容后,被委托方(中介服务机构)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平台上传电子合同文本并提交委托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在线进行合同签章,系统即自动生成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中介机构可在线进行合同签章,也可打印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进行线下签章。

  

网签合同作为财政投融资类项目支付中介费用的有效合同,由业主(代建)单位按预算管理程序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在预算指标额度内按照中介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需申报财政性投融资类项目决(结)算审核的中介服务项目,网签合同作为必备的申请资料,财政部门应在财政资金结算审批工作中予以落实。若因特殊情况确无法执行合同网签的,由各地(市)行政服务管理机构牵头协调。

  

    服务计时。业主(代建)单位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网上中介服务平台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限开始对中介服务计时;中介机构将经业主(代建)单位认可的中介服务成果,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提交,业主(代建)单位确认服务成果且签收,服务计时停止。若实际服务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中介机构须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申报逾期原因。

    服务评价。按照“一事一评价”原则,中介服务完成后,业主(代建)单位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平台,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及服务规范等方面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评价结果将链接到中介机构专属页面上对外公示。若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其服务获得的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评价申诉”板块填写申诉说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进行情况核实。

    信用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运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作为行业信用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考评信息公布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上进行录入,录入的信用考评信息将直接链接到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专属页面上对外公示。

  

(三)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调整修订审批办事指南。各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根据最新审批改革成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服务提供标准,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2.规范行业中介服务办事指南及服务合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本行业统一格式的中介服务办事指南,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服务时限、业务流程、所需资料、收费标准及依据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行行为;按照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合同网签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中介服务事项,制定本行业全自治区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示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应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已备好中介服务所需资料,并送交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方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中介服务开始计时。中介服务委托双方原则上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网签。

  

3.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制定公布并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列入黑名单的各类情形、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惩处措施;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诚信考评机制,及时公布信用考评结果,中介服务机构若出现在备案入驻或提供服务中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服务成果等严重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其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平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4.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事项,发改部门要根据《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授权设地(市)定价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编制并公布《实行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高收费、价格垄断等不法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和机构自建网站上一并公开,实行“阳光价费”,接受社会监督。

  

5.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三制”规范。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中介机构制定并执行中介服务“三制”规范:(1)服务承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就服务时限、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做出公开承诺;(2)执业公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示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资格)、执业人员情况、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所需资料、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3)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提供中介服务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

  

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需按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行业)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3)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全流程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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