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甘肃省建筑业“三优一文明”评选办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均可参加此项活动。凡文明工地申报、考核、推荐和评选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水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下称“市级文明工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申报,经审核复查后,报天水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公布和表彰,具体工作由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实行创建项目企业自查自评与监督机构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规模:
秦州区、麦积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工程面积不小于6000㎡(含,下同);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及张家川县(下称五县)不小于4000㎡。
建筑工程的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工程工作量:两区不低于500万元(含);五县不低于400万元。
专业建设工程(水利、交通)工作量:两区不低于3000万元(含);五县不低于2000万元。
(二)已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备案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施工现场“危大工程”进行了有效的识别和监控;
(四)施工质量合格稳定,检验批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施工安全达标,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分汇总,总体评价必须达到优良。其中文明施工检查评分80分及其以上,并均有齐全、准确、真实的记录和检查资料。
(五)符合“四节一环保”和绿色施工政策要求。
(六)认真执行了预申报备案制度,申报程序和签记签章手续符合要求。
(七)项目开工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选市级文明工地:
1、发生过直接责任属于项目部的一般(含)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2、在市、县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执法检查或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
3、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未按规定参加每年至少一次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
4、违反2004年3月18日建设部第218号公告,工程施工使用了一项(含)以上公告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简称落后技术)或存在明显质量安全隐患的;
5、项目施工中未采用住建部(2010年)10项新技术领域内108项新技术中两项(含)以上推广使用技术(简称新技术)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实行预申报备案制,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创建文明工地计划,工程开工30日内进行预申报备案。由施工企业填写《天水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备案表》(附件一),经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审查备案。备案后至工程竣工前,施工现场应保持文明施工状态,并随时接受备案部门的抽检。
第八条 申报市级文明工地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天水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备案表;
(二)工程中标通知书;
(三)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备案表;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经理、安全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六)创建“文明工地”措施(含总平面图);
(七)反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图(照)片资料不少于20张,其中反映文明施工的图(照)片资料不少于总数的70%;
(八)职工工伤保险,同时鼓励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九条 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收到申报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备案手续,并建档、编号。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申报企业通过申报备案后,应在申报项目工地大门醒目处,张贴《创建天水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告示牌》,尺寸与“五牌一图”及其他公示牌匹配,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做好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从项目开工建设后按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对申报备案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的进行抽查,且在地基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的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如有一次及以上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摘除创建天水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告示牌,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取消市级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和工艺的;
(三)汇总评分低于80分的;
(四)因施工安全隐患问题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记录的;
(五)违反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严重投入不足的;
(七)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九)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十)群众多次投诉、市民不满意的。
第五章 评审与发证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推荐参评的项目应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评审时工程形象进度未达到要求的,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收到推荐参评项目的材料后,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召开评审会,并将评选结果在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工作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工程项目,以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发文通报表彰。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凡未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不得推荐参评省级文明工地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也不得参与“飞天奖”及“麦积奖”工程评选。
第十八条 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否则经查实后取消表彰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后,因后续工程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记不良记录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市级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同时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向省住建厅报告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考核、评选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水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天市建[2016] 16号)同时废止。